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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操作规范.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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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发改委、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类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15〕835号)、广西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我区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水计〔2011〕3号)(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建设计划(规划)的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电站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建设计划除自治区审批(审查)以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小于4000千瓦,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电站工程;(归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管理的工程)。(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查)的下列工程项目:自治区、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注:上述工程不含国际、省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工程设计”中的“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规定:(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编制。(三)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级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水利基建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 六、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项目(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批的函(需标注项目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代码),原件1份(附件2)。(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原件1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三)技术审查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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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