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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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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doc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范围内所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职责。第五条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社会依法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七条市政府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国有资产规模。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一)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九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第十条市政府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利用规划、预算、稽核、保值增值等指标考核体系,依据国有资产运营、保值增值、投资发展效果等考核指标,对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及其奖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委派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市政府建立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做出评价。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依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第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需对其所出资企业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收益等情况,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四)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五) 发行股票、债券;(六) 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七) 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A)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上述重大事项,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论证,按规定程序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按照权责明确、级次清晰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十九条市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二十条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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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