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罚字〔2019〕030号当事人:永春县传统特色美食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2YYRBJ6P,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鼎元新城D区三栋1501,经营范围:通过互联网销售:预包装食品、蜂蜜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5250021238,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沙*,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2623**,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郑**,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0525**,家庭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联系电话:**。2019年3月4日,我局接到群众12331电话举报,称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小仙女食品铺”销售的“冰糖醋橄榄”系“三无产品”。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冰糖醋橄榄”系当事人开设的淘宝网店“小仙女食品铺”所售;“冰糖醋橄榄”一瓶,标签上标注“品名:冰糖醋橄榄;生产日期:2019年1月21日;保质期:5个月;配料:鲜橄榄、冰糖、醋、食用盐;产地:福建**;地址:福建省**等内容,标签上未标明规格、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冰糖醋橄榄”的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1瓶“冰糖醋橄榄”予以扣押。经查,上述标签不完整的“冰糖醋橄榄”系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下旬向一上门推销的业务员采购的,共一次性购进40瓶,购进价格为**元/瓶。因当事人采购该批商品时未索取进货凭证,亦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的具体信息无法查明。至案发时,涉案“冰糖醋橄榄”共通过上述淘宝商铺销售39瓶,销售价格为**元/瓶。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40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当事人淘宝网店后台导出销售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违法食品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2019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罚告〔2019〕01032502号《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其放弃此权利。我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完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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