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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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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doc景德镇人民政府令第2号《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刘昌林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新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一) 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二) 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或者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五) 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第九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市、县(市、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市、县(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由市、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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