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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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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行为。从民法理论上说,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属于法人侵权行为,因此而导致责任为法人侵权责任。法人侵权责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时,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在教师职务侵权中,尽管实施侵权行为是教师,但因教师与学校之间特殊关系,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损害后果,即侵权责任由学校这一法人承担。认定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主要在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教师是否执行职务,即教师职务行为认定是关键。教师致人损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即代表学校开展工作、表达学校意志行为。如果是教师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解决了教师职务行为认定问题,根据一般侵权法原理,也就可以认定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学校承担是教育教学任务,对于每个教师来说,他职务行为就是教育教学行为。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侵害他人权利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在教师职务侵权案件中,由于教师工作特点,侵权对象大多为学生。以下就两个具体案例,对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认定与学校责任承担作一简要剖析。案例一:一天早晨,学生陈某在其就读中学校园内践踏草坪,被戴昆明及其他老师当场发现。老师们对陈某违纪行为进行了批评,但该生不服教育并用言语顶撞。戴老师气愤不过,用手打了陈某脸部,致该生脸部一侧腮腺软组织受伤并引发肿痛。事后,戴老师多次到陈某家赔礼道歉,并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戴昆明老师向陈某当面道歉,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0元,被告某中学对被告戴昆明偿还原告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就本案来说,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因为本案中,被告戴昆明致他人权利受损行为是职务侵权行为。其管束学生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规定,依法成立并符合规定条件学校自成立时起应为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学校作为法人,其自身无法通过具体行为实现自己意志。学校宗旨只能通过每一位教师具体工作去实现,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也是由教师行为去完成。教师履行职务行为是以学校名义并且是代替学校实施,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权行为应属于学校这一法人侵权行为,由此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戴昆明老师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教育方式不当而引发侵权纠纷。这种教育学生行为是履行教师职责、代替学校并以学校名义实施。尽管对于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侵权人戴昆明存在一定过错。但无论怎样,这种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因此而导致侵权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而不是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不过,对于此类案件,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责任人员行为过错程度与经济状况予以追偿,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关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案例二:赵某为一小学学生,教师王红是赵某班主任。一天中午,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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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