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问:保险公司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所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和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一)不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二)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区分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存在封顶线,并且封顶线不超过105%,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10%;: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率在X%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Y%,其中,X%小于或等于95%,Y%小于100%,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10%;: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在N年平均的情况下,上述A类或B类的风险共担安排,其中N大于1,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5%-5%N),以及1亿元以上部分的(11%-1%N)。、B类或C类风险共担安排,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5%,以及1亿元以上部分的11%。,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根据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2)公司最近3年该类业务平均综合赔款金额8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7%和8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3%。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三)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本部分的其他有关保费和赔款的项目中,不应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和赔款。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明细表RC-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的有关信息。附件:-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最低资本表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序号项目行次期末数期初数一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1)分入保费(2)分出保费(3)自留保费(4)=(1)+(2)-(3)营业税及附加(5)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6)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7)最低资本A(8)=(6)×18%+(7)×16%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9)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10)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11)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12)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13)最低资本B(14)=(12)×26%+(13)×2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15)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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