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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1).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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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1)张智涛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各人1日《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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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