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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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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九)参与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口申报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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