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 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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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文件省财政厅黔价费〔2003〕127号关于颁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为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试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颁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以下简称《规》)。该《规》对每个项目都明确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涵、除外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所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新增项目,应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二、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发的省医疗服务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分省、市(州、地)、县三级,为相应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市妇幼保健院执行省级指导价),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乡级、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我省境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以上(含500),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以下,200以上(含200)执行市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200以下,50以上(含50)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医疗机构要提高医院级别收费的必须向上一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三、严格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8%;1001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强制,不得列入基本医疗服务畴。五、严格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容、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予以公示。(二)实行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要求免费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三)医疗机构要加强部管理,规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价制度。(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五)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扩大收费围,对违规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六、本通知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规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9]115号)和《关于下达省级医疗机构10项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黔卫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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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