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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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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萧山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萧财企〔2012〕288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萧山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审计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2〕16号)和《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实施细则》(萧宣〔2012〕5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和用途在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补助、奖励和配套。二、资金申请条件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在萧山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重点为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民办图书馆、民办艺术院团、民办收藏馆、民办陈列馆以及文化创意类社会组织等。三、资金补助、奖励和配套范围及标准(一)对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场馆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征地成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经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减半进行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用场地运营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给予租金补助,区财政每年按民办博物馆、民办纪念馆、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实际租金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对免费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实行收费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奖励或补助标准减半执行。1、按综合考评进行奖励。对免费参观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综合参观人数、运行状况、整体社会效益等进行奖励,分别设一等奖奖励8万,二等奖奖励6万,三等奖奖励4万。2、按临时展览的层次予以补助。区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经区文创办批准的展览,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组织本地展品在本馆内进行展览,每次补助1-3万元;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内进行展览,每次补助2-4万元;组织区内展品到区外进行异地巡回展出的,每次补助3-5万元;组织区内展品到国外进行展览,每次补助5-1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该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作的获奖优秀文化作品,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在国际、国内、省内获得权威大奖的,可予以重奖。(四)对获得市级(含)以上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四、资金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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