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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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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0 年 05月 05日 16时 30分 29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河道管理”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号《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 2010 年2月 24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0 年3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 年5月1 日起施行。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二○一○年四月七日附件: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 0年2月24 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 年3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 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制度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级管理和实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第八条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第十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 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 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六) 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 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七) 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规划与治理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 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 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 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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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