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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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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1012( 颁布时间) 19951012( 实施时间)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5 年 10月 12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 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 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 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 、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 、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 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 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 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 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等架空电力线路设施; (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等电力电缆线路设施; (三)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 、箱式变电站等设施。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至十千伏五米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二百二十千伏十五米五百千伏二十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一千伏以下一米一至十千伏一点五米三十五千伏三米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四米二百二十千伏五米五百千伏八点五米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 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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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