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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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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doc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不断上升。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0%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稅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与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稅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在不断走向完善。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稅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稅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废止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稅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稅的规定。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稅收入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快速增长之势,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七年间增长14・1倍,平均每年增长46%,远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应该注意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属于一个小税种,占全国稅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21%,而西方国家这一比重高达40%以上,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我国对个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稅征收模式,即对纳稅人的不同应稅项目分别按规定稅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稅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稅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稅项目的纳稅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稅负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稅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稅和避稅;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税双方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稅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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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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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