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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醉卧街头被冻死共饮者是否担责.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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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醉卧街头被冻死共饮者是否担责[案情] 2006年2月21日晚上6点,王某某和朋友蒋某等七人一起来到某饭店吃晚饭,席间王某某和朋友共同饮用了38度的“北大荒”酒。当晚8点半,王某某和其他三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王某某自行下车。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王某某的尸体在路边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饮酒后冻死。王某某的家人认为,当晚和王某某共同就餐的蒋某等人未尽劝阻、救助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蒋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蒋某等人对王某某之死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和饮酒后行为负责,此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蒋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了恶意劝酒。根据饭店老板的证言,王某某酒后意识清醒,行为正常,没有出现行为不能自理的情形。出租车司机也证实,当晚停车地点是王某某同意的,后王某某自行下车。所以,蒋某等人对王某某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王某某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蒋某等人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年关将至,亲友、同事聚会,席间自然少不了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因饮酒过量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我们应当注意饮酒适度,以免意外发生,也应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一旦意外发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数人共饮一人或多人伤亡的案件中,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共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什么?笔者拟用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一 2004年1月29日晚,在广东梅州市大埔县某酒吧内,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经营者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休息。次日上午,刘某试图叫醒赖某,未见反映,遂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大埔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即向大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劝酒者与酒吧老板赔偿人民币1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赖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仍过量饮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酒吧经营者,不但不劝阻赖某饮酒反而与其对饮,赖某醉酒后,刘某既不将其送医院医治,亦不通知家属,且酒吧不属于旅店还让赖某留宿,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赖某相互敬酒,对赖某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赖某家属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六千六百元、四千四百元。案例二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某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11时23分,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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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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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