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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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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摘要]民事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化解纠纷、减少对抗、节省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由于现行立法上关于执行和解规定的过于宽泛和简单,导致了实践中的操作不一,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争议的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思路,重新构建执行和解制度。[关键词]和解协议;效力;分析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一项制度。执行和解制度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广泛应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的争议不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争议,大致可分为“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和“一行为***质说”。(一)“私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认为,从当前法律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上,执行和解协议应定性为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在形式上具有契约性,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强调自愿、平等协商,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自由处分。从内容上看,执行和解协议是权利人和义务人就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方面达成的一致,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执行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上的拘束力,执行程序不受其影响。(二)“公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为视角来评价执行和解行为。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执行程序终结,双方不得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再行提起争议;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无论是否得到履行都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三)“一行为***质说”执行和解虽然是一个行为,但同时具有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两个方面的性质。②执行和解协议是和解契约和诉讼行为的结合体,即体现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意思自由,又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替代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私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在定性执行和解协议时均片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私法或公法方面的属性,“一行为***质说”即强调当事人意志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又释明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对执行和解协议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的判断,是从执行和解能否替代生效法律文书的角度来考量的。有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独立性,是依附于执行名义的存在,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替代生效法律文书,不能突破既判力的范畴。执行名义一旦确定,就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执行名义所决定的内容固定下来不再允许轻易变更,执行名义作出的实体判断就成为规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此后当事人即不能再提出与此基准相冲突的主张来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作出与此基准相冲突的判断。③执行和解协议仅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当事人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仅能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另有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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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