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二、工作步骤(一)对于符合《办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在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中,明确该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规划分局按照会议要求通知申请单位。(二)申请单位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方案的同时,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审查会的要求,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编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申请单位须书面报规划分局。(四)规划分局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告知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对于初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分局应当报市局详规处,提请进行专家评审。(五)交通影响评价的专家评审工作,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六)专家评审会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由局详规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由局秘书处组织召开,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七)申请单位组织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报规划分局审查。(八)规划分局须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九)规划分局须将交通影响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附件一并报市局存档。(十)特殊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局详规处组织开展。三、工作分工(一)局详规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下发、督办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规划分局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负责监督检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的落实情况。(二)局秘书处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局技委会暨专家评审会的会务组织、意见拟定等相关工作。(三)规划分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初审、复核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