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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计法性质的再思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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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计法性质的再思考.doc对我国审计法性质的再思考作者:胡智强/陈贵祎作者简介:胡智强,陈贵祎,南京审计大学原文出处:《中国审计报》(京)2017年第20171018期第⑦页期刊名称:《审计文摘》复印期号:2018年02期关于审计法的学科定位首先需要厘清对审计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审计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因而〃国家审计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归为经济法律关系。这种观点占多数,国内多数经济法教材均将审计法列入经济法范畴。背后的现实基础是,f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审计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归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审计法与《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一同被视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明确规定: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在审计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中,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是第一位的,审计机关的职责正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迸行审计监督。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它们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审计法的价值追求及其与财政法和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是将其安放在宏观调控法之中的根本原因。〃经济法"定位的妥适性应当说,我国法律体系对审计法的安扫頃有深刻的历史依据,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审计制度的实际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历史时期里,沿袭革命根据地的做法设立了审计机构,审计、财政监察和财务检查同属财经监督范畴,三者在本质上差别不大,均隶属财政部门,其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大致相当。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人们对审计监督的制度价值有了更为深刻、准确的认识。各国***案件的线索一般都表现为经济方面的信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审计全覆盖"确保了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这种被直接纳入党务系统中以干部监督管理为目的的国家审计,充分体现了我国审计制度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道路自信。分析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历史变迁,尤其是1982年宪法创设国家审计^度以来的伟大实践历程就不难发现:审计监督的本质并非单纯的财政监督,而是制约公权力,保证执政为民。审计法的制度价值决定审计法不应当放在经济法体系内而应当放在行政法体系内。审计法本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从理论上分析,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公法,两者之间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却存在明显的区别。经济法关注的是国家如何更好地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调整的最高目标是减少经济生活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增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尽管也强调限权但更具有〃用权法〃性质,与此不同,行政法则是典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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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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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