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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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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初探.doc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初探[摘要]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既是重要参与者,也是特殊监督者。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耍“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要立足本职工作,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同时创新模式,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以解决口益复杂的社会孑盾,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冃标。[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定位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社会管理创新列为新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重要司法机关,肩负着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对于深入推进社会创新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必须解决两个根本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二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途径。笔者对前述问题发表如下看法: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屮的定位自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问题便走入人们视野,引起全社会广泛思考。在社会管理理论的发展中,有关司法机关一直探寻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的角色。其中,检查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关于其自身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大部分学者提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重大责任,意味着检察机关需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应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其本身的司法职能,辅助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而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存在依据,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屮的定位并非是单一的,而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创新本身的特点和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综合考虑。(-)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未来中国的社会管理体系,将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为特征的社会管理体制。从上述社会管理格局不难看出,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负责人,其定位既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但社会管理的参与却不仅限于政府。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外,也需要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共同参与。因为检察机关有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宪法及法律支撑优势。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从事社会管理有明确规定。其次,专业优势。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有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专业优势。再次,实践优势。检察机关从成立至今,历经几十年,具有社会管理方面的实践优势。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管理冃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①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对现有司法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亦在此列。因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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