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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纳税筹划5教学材料.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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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第一节 企业投融资行为概述第二节 企业筹资与纳税筹划第三节 企业投资与纳税筹划第十一章 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纳税筹划第一节 企业投融资行为概述融资及融资方式投资及投资的分类一、企业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一)银行借款筹资的税务筹划银行借款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1、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2、纳税筹划思路向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只涉及企业与银行两个主体,企业可以利用在业务联系过程中与金融机构逐渐建立起来的特殊业务联系,通过利润的平均分摊,减轻税收负担。(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税务筹划1、税法规定按照中国现行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纳税筹划思路企业可以利用关联关系的存在,为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提供可操作的空间。资金拆借的关联双方可以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及时筹措资金,可以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生产资源,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有利于实现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目标。二、资本结构的纳税筹划企业的资金来源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至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必须确定负债的总规模,将负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负债融资带来的利益抵消由于负债融资的比重增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增加。(一)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冲减当期的企业利润,而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却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两者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别构成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如果不考虑企业经营的风险,企业通过负债筹集的资金越多,则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就越多,从而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也就越少,每单位自有资金所能够获取的盈利也就越多。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企业盈利增加的同时,企业经营的风险也在逐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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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福亮
  • 文件大小252 KB
  • 时间20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