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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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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docx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摘要: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的创新,在缔造普惠金融规模迅速扩张、小微初创企业增添融资路径的同时,也使该行业风险不断累积。尤其是市场准入规则模糊、小额豁免制度缺失、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不完备,致使金融投融资者被暴露在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之中。尽管监管层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但规制实效不佳。对比分析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应从建立分类准入规则、增设小额豁免规则、规范信息披露和制定“冷静期”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应规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监管规则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18)02-0063-08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平台违法行为的监管何以有效?这是保护数以千万计互联网金融出借人利益、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目前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规制行动,然而预防与威慑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准入标准模糊,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蜂拥而至、良莠不齐,尤其是P2P平台问题突出。如截至2017年1月,P2P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3493家,%(见图1)。同时,即使是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合规情况也不理想,如截至2016年12月成交量前10位的P2P平台均违反“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尚有6家平台未进行借款人信息披露(见表1)。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然而10家平台中六成采取“自动投标”模式代出借人选择标的。《网贷暂行办法》还规定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但这10家P2P平台中仅有3家有银行存管。《网贷暂行办法》禁止资产证券化类债权转让,但实际违规平台达9家(见表1)。此外,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由于我国未设置小额豁免制度,致使从事公开募资的股权众筹平台暴露在法律风险中。因此,如何科学设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加紧推行小额豁免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将是专项整治行为结束后监管层需要重点探究和完善的内容。二、美英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制度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较为完备的监管系统的国家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涵盖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方面,囊括《1933年证券法》《公平借贷法》《蓝天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等多部法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发布《PS14/4―FCA对互联网众筹和基于其他方式发行非随时可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对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从市场准入、小额豁免、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四方面对美英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进行考察,与中国相关规则进行对比,以期得到启示。(一)市场准入机制由于美英两国对各类互联网金融的性质认定不同,因此采取不同的准入机制。对于P2P网贷的准入有三种方式:一类归于证券监管,即采取严格的证券发行注册准入。以美国为代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P2P商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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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aok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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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