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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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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莆田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县(区)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莆田市农业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畜禽养殖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置1个动物检疫申报点,且管辖范围明确。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和畜禽屠宰场(厂)的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窗口,负责接受市场或屠宰场(厂)内的检疫申报。畜禽屠宰点的检疫工作由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办公场所,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外墙形象设计等应符合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要求。(二) 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应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内动物检疫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三) 在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工作职责及有关工作制度等;(四) 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五)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应至少配备2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并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和执行以下工作制度:(一) 动物检疫人员文明工作守则(二)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三)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及申报程序规定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检疫申报,不得受理管辖范围外的检疫申报。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以申报点现场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到申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发《检疫申报受理单》,并告知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动物检疫人员办理动物检疫申报后,应立即填写《莆田市动物检疫申报记录表》。第九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按照《检疫申报受理单》确定的检疫时间,派出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指定地点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动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后应填写《莆田市动物(产品)检疫记录表》。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第十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严格执行动物申报检疫制度,检疫人员不得上路拦车、追车。第十一条在办理检疫申报和实施现场检疫过程中,动物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学****和宣传。第十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全市统一的记录表单,并每月统计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第十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莆田市农业局负责解释。附录:(参考)莆田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一、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申报事务并登记。二、 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三、 对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四、 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五、 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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