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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消费者投诉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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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所不直接受理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就产品质量问题所进行的委托检验。;;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判定结论仅代表检验当时的质量状况,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不予分析。对于已经用过的商品按上述标准检验应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检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本所不予受理;凡涉及服务质量的本所未经资质认定,不予受理。《实验室数字化运行平台》上生成,受本所管理系统控制,检验类别采用《处理消费者投诉检验》,检验目的填“处理投诉”。,如:新的、已用过的、已开封、已超保质期等,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生产单位”和“经销单位”的确认: ; ,按销售证明(发货票、保修证、信誉卡等)录入经销单位名称,但在确认栏中必须明示“未确认”字样。“未标注生产单位”(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提出特别请求,否则无购买(销售)证明的不予受理。。,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委托检验部门。,应于收到报告十五日内提出复检,在此期间样品不得取回,否则不予复检。《委托检验管理制度》执行。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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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