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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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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 号)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 2012 年 11月 15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005 〕 146 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7 〕 111 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 2009 〕 633 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1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2 .变更设计建议书 3. 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 .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 2012 年 10月 30日 2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 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 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 1 )。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 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 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 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3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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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