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前的准备工作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前应准备好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 在货物入境申报时, 须将这些单据与其它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 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 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718-94 )之规定。进口动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签定进口动植物产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批准后, 输入动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对外签定合同, 并在签定合同时将我国的法定检疫要求列入合同。对于保健食品、无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在进口前,收货人还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保健食品前, 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其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凭该证书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进口。首次进口的新资源食品应符合食品的基本条件, 即无毒、无害, 具备应当有的营养及相应的色、香、味, 在进口前必须向检验检疫机关预申报, 由检验检疫机关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申报时, 应提供新资源食品的样品和输出国( 地区) 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 卫生评价资料一般包括该品种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毒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有关国际标准和资料等。检验检疫机关审查后提出该品种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草案, 提请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讨论, 经专家讨论和修改通过后的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并由卫生部批准发布。此后该食品方准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审批程序基本与新资源食品类似, 进口前须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进口商或代理人除应提供样品和输出国( 地区) 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外, 还应提供国外有关机构或国际组织出具的批准证书、评价资料及 ADI 值,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资料。检验检疫机关审查后提请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卫生部批准使用并将该添加剂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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