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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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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摘要:本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 具体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 一是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 二是规范了行政处罚主体; 三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处罚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平衡和协调。在论述行政处罚的制度时, 注意将行政处罚的立法规定与处罚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探讨, 为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和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处罚法》)于 1996 年3月 17 日在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并于同年 10月1 日正式生效实施, 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步骤, 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本文根据《处罚法》的立法规定以及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 具体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一、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 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 应当实行法定原则, 具体来说, 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才受处罚,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不受处罚, 即法无明文不得罚。第二, 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三, 行政处罚的实施,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 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 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 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 一是人身处罚, 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 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 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诫罚, 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 《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 个基本的处罚种类:(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 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 行政拘留。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立法中, 除规定 6 个基本的处罚种类之外, 还规定了其他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主要有二: 一是为今后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提供法律依据, 上述的 6 个处罚种类只是处罚的基本种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 如果需要增设新的处罚种类则可依据该弹性条款的规定。二是避免与现行立法的矛盾, 在现行的关于处罚种类的立法中, 只要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并且符合《处罚法》立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仍然有效。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各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具有不同的作法: 在英国和美国,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原则上必须由议会以法律形式确定。经过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在德国,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议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原则上不能超越联邦议会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 另行设定新的行政处罚。日本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在中央, 设定权集中在国会。在地方, 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经法律的一般授权, 就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在奥地利, 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实施。在意大利,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国会和地方议会, 但地方议会的规定不得与国会的法律相抵触, 国会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议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从上述国家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不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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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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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