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 2013 年第 23 号令[日期: 2013-05-02]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作者: ztt666 [字体: 大中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 23 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2 〕 21 号) 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 1 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 1) 二、对 11 件规章、1 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 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本决定自 2013 年5月1 日起施行。附件: 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3 年3月 11 日附件 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 号) 附件 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 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 .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 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8.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9. 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 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5 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0 .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1 .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2 .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 34 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 34 号)”。 13 .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14. 将第十三条中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15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16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 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17 .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18 .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zhfg8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