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初探.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初探.doc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初探摘要:我国目前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的诉讼方式主要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由于其存在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诉讼成本高、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缺陷,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很难通过诉讼途径得到维护。因此,尽快建立适合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特征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金融消费者所消费产品与服务多为无形产品,比一般有形商品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尤其当前金融创新加速,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虽然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但是面对复杂的产品介绍与计算方式,金融消费者还是时常感到无所适从,消费行为多带有盲目性与侥幸心理。而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又面临侵权事实认定难,争议解决途径不足等诸多困扰,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应当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反思,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制度,使其在保护金融消费利益方面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一、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给予公益诉讼特别规制的必要性 1、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目前,在主要金融领域,即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中注重的是维护存贷关系、投资关系、保险关系的秩序,《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强调更多的是对存款人、证券投资人、被保险人的保护。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入,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与金融机构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存贷关系和投资关系,更多体现为一种消费关系。可以说,金融消费本质上也是消费,是一种比较高级别的消费。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消费者限于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被排除在外,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作为消费者特殊救济政策的保护。 2、金融消费者在诉讼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消费者作为个体,其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多数消费者不具有获取、分析和理解金融市场专业信息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服务和产品提供方的金融机构往往属于垄断行业,在信息拥有和信息传播方面占据了主动地位,出于自身利益很难客观公正全面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3、消费者个体维权成本高、诉讼风险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是当消费者预计维权成本大于个体能够得到的救济时,就会主动放弃这场“不合算”的诉讼,而使金融机构不当获取巨大的利益。二是由于对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鉴定的专业性太强以及金融机构所处的垄断地位,目前除有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外,尚没有第三方机构能够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瑕疵进行有效的鉴定,而上述机构或是出于防范行政诉讼或是维护行业利益,多不愿意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三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局限于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政策或认定意见甚至是被诉金融机构的解释说明,缺少对涉诉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二、现有的诉讼机制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需要 1、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完善首先,该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操作性差。例如,让大规模彼此缺乏联系的当事人群体自己来完成诉讼代表的选定、授权行为实属不易。被代表人对代表人缺乏信任,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关系混乱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权利申报登记制和生效判决对同类后案约束机制,也就是说,没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适用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这容易产生“搭便车”现

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初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bptpek785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