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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辨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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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辨析.doc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辨析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关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在罪过形态上,或持过失论的,或持故意论的。过失论和故意论二元对立的观点值得商榷,持复合罪过形式的较为合理。在犯罪目的上,排除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单位犯本罪的除外),但必须要厘清其具体含义,方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关键词:骗取贷款罪;主观方面;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非难可能性一、引言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罪名确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综上,所谓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作为《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的一种罪名,自其公布实施后,在刑法理论界,关于“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在理论上有深入研究之必要,同时,在司法实践方面,这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裁量轻重上不无裨益。二、罪过形态:故意还是过失,抑或其他? 关于骗取贷款罪主观要件中争议最大的非“罪过形态”莫属。有论者认为本罪罪过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论者赞同故意,但仅包括直接故意;有论者认为本罪罪过是过失,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有论者认为本罪是情节犯,在复合立法模式(情节+数额)的情况下,情节犯表现为复合罪过形式,即行为对造成重大损失有概括性认识,具体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其他严重情节则表现为故意。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承认某些个罪具有复合罪过形式。通常情况下,根据个罪罪状所描述所显含或隐含的故意或过失,可以有效判断个罪的罪过形态。但是法律文本中罪状的描述,作为立法者语言建构的产物,不排除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语言的本性也决定了要求罪状的绝对简洁明了无异于天方夜谭。特殊情况下,在同一罪名下,涵盖的故意或过失等不同罪过,适用同一法定刑并非不合乎逻辑,只是有违传统观点的偏见罢了,尽管这对定罪无任何实质性影响,但在法律适用或司法实践上,对刑罚裁量仍具有一定的意义。有论者认为骗取贷款罪罪状中“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客观超过因素,对其行为结果或情节不需要考察其故意或过失,属于不需要认识的内容。诚然,只要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故意,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即可定骗取贷款罪,但对“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可以考察其行为主观恶性程度,从而进一步影响量刑,对于这一点切不能视而不见,否则有客观归责、量刑之嫌。此外,如果将骗取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定性为故意,那么又如何解释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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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