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doc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王俊梅(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辽宁沈阳110005)摘要: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现代社会侏障是全体公民依法享受的权利,无论面临什么因难,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都应该得到实现,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木文研究了有关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关键词:农民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近几年,越來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以及与Z对应的“二元就业结构”的存在,农民工身份的转换滞后于其职业的变换,农民工作为新的产业工人的身份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致使他们长期游离在城乡之间,成为不受保护的“边缘人”,也使得他们被排除在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Z外。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道路上,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最终日标。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不仅管理简便,而且没有身份、户籍、职业的歧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和以人为木。一、 政府为农民工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保证那些失业、身无分文的外来农民工能够通过参加“公共劳动”找到饭吃,以此作为一个“过渡”,等到他们找到满意的T作,就可以随时离开。这就等于给农民T的生活安上了一个“安全阀”和“稳定器”,使那些暂时陷入困境的外来农民T能够找到合法的出路。同时,这种制度也可以将散乱的农民工纳入一定的管理体系。外来农民工大多是年轻力壮的劳动力,对于该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应该是单纯的经济救济,而丿应该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目前,农民工的失业率是很高的,所以这样一个来者不拒的机构,对于失去工作的外来农民工是很有吸引力的。当然,政府在具体操作的细节上,可以指定由某一部门具体负责。既然是“最低生活保障”,那么支付给参加“公共劳动”人员的工资当然可以比较低,只要能保证干活的人有饭吃就行了。农民工参加公益事业劳动的工资应由财政支岀,别的单位雇用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种体制比单纯的救助体制更有效,财政支出较小,所取得的边际效益更大,换句话来说,不是很大的一笔经费支出,带来的却是社会治安的稳定。二、 优先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城市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尽管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及雇主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造成的,但是工伤保险程度低、法纪法规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目前的一些现象触目惊心,如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茯至农民工当屮的一些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及安全常识而成为事故的育接责任人,以及因此导致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有的用人单位还故意把冇毒、有害的作业分派给农民工,并在农民工出现职业病症状Z前终止合同以逃避只责任。这些因素均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为基木的社会保险项目优先得到确立,这几乎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项目。鉴于此,农民工的丁•伤保险已经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第一部成体系又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立法《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LI起实行,这一条例己经明确把农民工包括在内。li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及时南,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把有力的保护伞。而目前的当务Z急是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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