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论文摘要:民事诉讼调节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体现出了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本文从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改革观点以保证我国法律的权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顺利进行。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反悔权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1]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为主”提法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又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2]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与我国现在的民事审判的判决相比仍占多数。在我国审判方式中似乎已经形成了“调节型”的民事审判。这种方式作为处理纠纷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如何促使双方当事人冷静达成协议以及改革调节形式,以求在审判中起到更好的作用。近年来,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调解型”审判模式越来越难以发挥其固有的优势,故审判方式的改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已付诸实施。[3]我们仍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还应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此条表明: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任何审级和审判阶段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实质上无审级和审判阶段限制的调解隐藏着许多弊端。当事人很可能为逃避责任而恶意串通推翻之前作出的判决。这不利于法律的权威与稳定。。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及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存在着“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4]使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易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诉讼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最多的是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调解,这样便容易出现“和稀泥”的现象,也让一些徇私枉法的人就钻了法律的空子。“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并不当然生效,当事人还可通过在调解书送达前以拒签调解书的方式而使已成立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这种制度设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放纵,且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协议这种不符合契约的性质,滋生了被一方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毛病,同时也助长了随意毁约的风气”。[5]除了上述的明显缺陷外,还有一些细小的我们不一一详细讨论。例如调解必须查明了事实、分清是非,与调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而且也与处分原则相悖;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定,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很难体现等等。[6]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虽然诉讼调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要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按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论文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294838662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