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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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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编辑:商务局点击:88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电子机械、农产品加工、制鞋等无污染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拟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由县商务局进行洽谈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审批通过后,县商务局作为签证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各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第三章厂房租赁及物业管理第四条租金标准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2元/平方米/月。第五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县商务局和工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六条租赁原则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结合我县实际,暂按300元/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第八条交费时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具备在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如有需要购买在用的标准化厂房,可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购买。标准化厂房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安装设备时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装修、设备安装期间免收租金。(1)为鼓励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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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