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员军人优抚抚恤申请程序1、享受条件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2、申请程序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始复员证件材料,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再上报省民政厅审批,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1、享受条件二、“三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2、申请程序凭《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报省民政厅审批。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3、享受标准根据不同性质享受不等的抚恤金。1、享受条件三、伤残军人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工作人员证》、《参战伤残民兵民工证》的人员。2、申请程序凭原始证件、材料到县民政部门审核,再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享受条件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为慢性病患者,且军人档案中记载的人员2、申请程序、原始材料、个人申请、户口簿向当地政府申请;、当地政府审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再报市民政局审批。、享受标准从2007年元月1日起130元/月。1、享受条件五、红军失散人员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2、申请程序、本人申请,附有自传,提出证明人;、乡镇政府审查上报,要有年老群众座谈记录,二、三名知情人证明,调查报告;、县民政部门审批。3、享受标准:2006年度33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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