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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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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
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依法认定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3、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其实际犯罪金额不是2万元,应当是1万5千元。前述已经证明,被告在收取金X2万元后的同月因金母亲去世,被告就以礼金的形式及时的返还了金X50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之规定:“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因此,对于被告及时退还的5000元应当依法扣除,不应作为犯罪金额计算。
二、关于收取何XX5万元***款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指控该笔犯罪金额不实,证据不充分,实际犯罪金额应当只有2万元。理由如下:
指控被告收取5万元的证据只有被告的供述及行贿人何XX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被告之前的口供出现反复相互矛盾,且当庭提出3月14日之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所以指控被告受贿5万的证据系被告互相矛盾的口供,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充分、确实。虽然有行贿人的证言,但是其系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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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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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