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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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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 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八条持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省外装饰装修企业在我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省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住宅装饰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管。第十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管道工、防水工、油漆工等施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倡导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鼓励项目负责人依法申请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业。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一条装修人可以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施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法持有上岗证书,并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第十二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第十三条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三) 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 开工和竣工日期;(五) 造价,支付方式;(六) 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 保修内容和期限;(八)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装修人在装修房屋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交如下资料:(一)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三) 装饰装修方案;(四) 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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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