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丽水市莲都户口迁移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丽水市莲都区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5〕4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6〕55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因购建或租赁房屋、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本区范围内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条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申请迁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户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开具),省内提供户口簿。(二)、居住莲都区社区(村)接收证明(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判文书)(四)、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契证(提供任一证件)以及其他建房审批相关材料;使用权证明第五条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按国家规定在本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3年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单位证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申请迁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户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开具),省内提供户口簿(被投靠人和投靠人都要提供)(二)、居住莲都区社区(村)接收证明(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判文书)(四)、申请人在本区无房证明(五)、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契证(提供任一证件)以及其他建房审批相关材料(六)、居住证(或者现居住地近期连续居住满3年证明)(七)、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八)、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九)、借(租)房屋协议书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录用、调动等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以凭区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等相关证明,向就业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中心)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迁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户籍证明(户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开具),省内提供户口簿(被投靠人和投靠人都要提供)(二)、居住莲都区社区(村)接收证明(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裁判文书)(四)、申请人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契证(提供任一证件);申请人在本区无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可投靠亲属或由单位出具固定住所证明(五)、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调入、录用等相关证明第六条在城镇

丽水市莲都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ita291961
  • 文件大小26 KB
  • 时间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