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合同编号:()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 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就纠纷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一审 ;二审 ;执行 ;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第二条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大写)元。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 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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