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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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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治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第三条本委员会同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监督、指导。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聘任执行秘书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 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治理托付合同;(二) 审议物业治理企业年度工作打算和费用预算;(三) 检查、监督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治理工作情况;(四) 审议物业治理服务收费标准;(五)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治理;(六)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治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 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同意业主的监督;(三) 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治理企业落实各项治理制度;(四) 履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保障物业治理区域内各项治理目标的实施;(五) 协助物业治理企业收取物业治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 同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治理有关规定;(二) 热心公益事业;(三)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 躯体健康,有行为能力;(五) 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一) 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三)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四)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一) 已不是业主;(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 辞职被同意的;(四) 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同意审查的;(六) 其他缘故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讲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治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 治理印章;(五)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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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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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