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 2008 年 1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法律的宗旨是法律的灵魂,是指导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实质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提出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律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立法,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有利于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客观现实向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 在实践中存在着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期化、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年来各地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到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最突出的特点。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有利于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每年一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近年来, 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程度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同时还对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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