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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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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doc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2003年7月26H至27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海南万宁县召开中国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六人参加会议,就中国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这些研究和讨论中,既有民法理论的重大问题,也有民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与会学者各抒己见,反复切磋,对讨论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也有些问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种小型的理论讨论会时间集中、讨论问题集中、人员集中,因此使讨论既广泛,又深入,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今后还要多召开这样的小型讨论会,以推动民法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作者经过整理加工,把讨论的问题进一步系统化,总结了二十四个问题。现将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 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全书设置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与会学者分析认为,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置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二) 对“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命题不能全盘否定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对民法基本属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民法的“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问题上面。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点在于,民法就是人法,就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它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达到规范社会、平衡利益、建立民事秩序的目的。尽管制定民法典有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之争,但是其基础都是建立在民法就是人法的基础之上,因此,争论的焦点在于怎样更好的体现民法就是人法的基本属性。当然,坚持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场,更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学者对“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民法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是该社会的商品关系,商品关系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进行了反思,认为对于这种观点应当批判,理由事这种观点与民法就是人法的基本理念相悖。对此,与会专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一致认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观点是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的。在当时的那种形势下,最重大的问题是要不要需要制定民法以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都是涉及到民法的生存的问题。老一辈的民法学家坚持民法立场,提出了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观点,确立了民法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划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完成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学说的这个历史功绩是不能抹杀的。在今天,在对民法的基本属性的认识更加充分的情况下,对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观点进行反思,不能说其非常准确,但是,即使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没有说民法就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仅仅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主体部分是商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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