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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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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8-01【生效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三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第四条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第六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七条第七条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七)公布选举结果;(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八条第八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第九条第九条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第十条第十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四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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