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docx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浙江省注册税务帅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彳亍)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备案工作的管理,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管理。第三条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委托,行使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行政监管职能。第四条浙江省境内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批准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第五条办理执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一、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 已取得〈〈资格证书》;三、 已专职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工作2年以上;四、 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第六条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后三个月 ,但不超过办理执业备案当年的12月31日。第七条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一、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1);二、 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三、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四、 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五、 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六、 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七、 近2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每年至少连续4件以上(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第八条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调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办理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一、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二、 与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证明复印件(股东须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股份转让资金交割凭证);三、 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四、 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原件与复印件;五、 原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注销执业资格,转为非执业注册的批复文书原件;六、 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七、 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及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承诺书;八、 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证明);九、 最近2年内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第九条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调入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备,满两年后申请转为执业备案应递交下列材料:一、 〈〈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二、 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原件与复印件;三、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2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四、 个人业务总结(内容包括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心得体会等)。五、 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六、 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七、 近2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工资发放表(记账凭证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涉及退休人员,本规程第七、八、九条中所指的劳动用工合同,应为退休的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合同)书。退休返聘人员可不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需提供退休的有效文件(证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对执业备案报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当事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在执业证书上记录,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网址:)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执业注册办理执业备案编号。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刻制办法由管理中心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取得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江湖故人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