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录总则资质与资格发包与承包文件编制与审查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并予以表彰。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八条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 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三)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第十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 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三) 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四) 未按照规定在审查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五) 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六) 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七)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雄
  • 文件大小95 KB
  • 时间20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