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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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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肥政发〔2008〕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现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CA年八月十八日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肥城市城市市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市行政审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市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 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按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 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 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到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办理管网建设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相关经营单位和市建设、规划、 审批中心共同认定后,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 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 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协助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应事务,有关经营单位应及时完成配套管网及设施建设。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方可减免;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免收供水、 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 综合配套费和各专项配套费应分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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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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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