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xx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xx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xx年xx月xx日实施日期:xx年xx月xx日)废止(原因:已被xx年xx月xx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质量、包装;、标准、方法、时间;;、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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