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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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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发挥其合理引导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到期目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我社购入票据持票人持有的已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未到期票据,从而为持票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或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我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风险防控、合理分工制衡、兼顾操作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管理
第六条本溪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七条贴现业务纳入对金融机构客户(承兑行)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承兑行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票据中心负责制定贴现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负责贴现业务的协同营销和推动;负责贴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负责对贴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经授权负责贴现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协助总社进行贴现业务系统的开发与维护;负责集中运营全辖的转贴现业务。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在对客户授信审核中履行尽责审查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贴现业务叙作情况、控制授信风险。
第十条营业部门(柜台)负责贴现业务手续的具体操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贴现业务,侧重于审核控制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对拟办理贴现的承兑汇票的商务背景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承担审核责任。负责建立贴现业务台帐,并按规定,按户管理原始票据以外的贴现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结算业务部门负责贴现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处理由于票据本身操作性和技术性原因引起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对于贴现业务项下的垫款,在符合行内规定的移交标准前提下,可移交授信执行部门,并根据逾期原因,分别由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协助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催收。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十四条办理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第十五条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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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