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除外),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二、服务内容(一)发现疑似患者1、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2 ,报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按照“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在线索调查中,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2、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3、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云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两名精神科主治医师)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二)登记确诊患者,建立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上级精神卫生机构诊断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后出院的本地患者进行登记,填写“昆明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由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外,还应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包括患者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初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治疗情况、最近诊断情况、最近一次治疗效果、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关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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