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我公司总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方式可以项目为单位,集体办理。二、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市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四、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由项目列支,不得向工人或职工摊派。五、工程在开工之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以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由总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六、项目办理完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并负责解释。七、建筑意外发生以后项目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项目和有关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00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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