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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读书笔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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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一节司法赔偿请求人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违法司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司法赔偿请求权人是依法享有司法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比,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司法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请求人产生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各自运行的特定范围中。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依其申请救济的不同程序而有不同的称谓,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称谓始终如一。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依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确定的一般标准,可以认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请求人也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确定。第二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第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赔偿领域。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及批复中所表明的法律见解,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认定作出说明。(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六)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十章司法赔偿程序第一节司法赔偿程序概述一、司法赔偿程序概念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1、司法赔偿程序一般由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而发生,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后主动予以赔偿。2、司法赔偿是受害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3、司法赔偿程序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二、司法赔偿程序特征司法赔偿程序作为解决争议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甚至与行政赔偿都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同。(2)客体不同。(3)程序不同。具体而言,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是:1、司法赔偿请求只能单独提出。2、司法赔偿适用的程序是非讼程序。3、司法赔偿最终由人民法院解决。第二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概念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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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