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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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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 2011 〕 130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 2011 ] 92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 180 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 、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负责人 1 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技术负责人 1 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A 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B 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 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第七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八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九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 10 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外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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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