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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选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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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案例 1】管辖权问题李X 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 住香港龙船湾船上, 1981 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 X 认识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 后因感情不合,郭X于 1984 年离开李 X 回广州居住。 1985 年郭 X 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1) 李X 的住所应如何认定? (2) 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分析】: (1) 李X 虽住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 X 的住所在深圳沙头角;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案例 2】识别问题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分析】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识别”,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 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案例 3】先决问题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 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 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 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 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 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 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 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 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该离婚无效; 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 该离婚则是有效的。【问题】: (1) 什么叫先决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2) 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 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分析】: (1)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2) 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案例 4】反致问题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 1995 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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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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